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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院毓秀史学青年学者讲坛第3讲——近代英国个人破产观念的变迁

发布日期:2022-11-22 作者: 来源: 点击:

20221117日,河北大学历史学院举办“毓秀史学青年学者讲坛”第3讲,本次讲座主题为近代英国个人破产观念的变迁,由历史学院袁跃华老师主讲,张殿清老师担任与谈人。历史学院师生近百人通过线上方式参与,讲座由历史学院副院长魏国栋主持。

讲座初始,袁老师为大家述说主题的背景。一是个人破产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二是研究问题的缘由。袁老师指出,英国1542年颁布国内第一部个人破产法,直接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史料方面,关于制定法,有《王国法令集》、《制定法大全》、《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制定法》等;对于判例文献,有《英格兰判例集》(The English Reports)等;针对议会文献,有法律提案、议会辩论集、议会日志、议会的调查报告等。

接下来进入讲座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早期个人破产观念。袁老师首先从中文和英文两方面解读“破产”一词,从词源学进行探析。“破产”来源于日语hasan,而hasan来源于欧美的bankruptcy。“破产(bankrupt),来源于法语单词banque routefaire banquer oute。法语Bankquer oute来源于拉丁语词汇fallere,而后者的意思是“欺骗(cheat、蒙骗(deceive)和狡猾(trick)”的意思。所以从词源学来看,破产有着道德上欺骗、耻辱的意味。其次从早期破产法律上来看,英国立法者对破产者持有强烈的破产有罪观。主要体现在offender(犯法的人)出现次数、制定目的、破产程序等方面。例如,在英国1570年《破产法》中,offender 出现36次;在1604年《破产法》中,offender出现27次。霍尔兹沃茨(W.S.Holdsworth)指出,1542年《破产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袁老师还指出,从伦理道德方面来看,社会主要把破产视为一种耻辱。在中世纪,破产廉耻文化观念普遍盛行于欧洲法国、意大利等地区。不仅在宗教意义上,破产者在世俗生活上也遭受歧视。例如15431010日亨利八世颁布的一则条例(ordinance)规定,破产者需要“当众认罪”(amende honorable)。在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破产者”与“无赖”(knavish)这两个词经常搭配使用。之后袁老师解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仍然是农业社会,信用交易范围较小,信用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联系的主要纽带依然是传统道德与基督教伦理,无力偿债被视为对地方共同体道德的违背,个人破产也就被视为一种耻辱与犯罪。最后袁老师指出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早期破产有罪观对英国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早期的破产有罪观是前现代社会“超经济强制”的一种体现,债务人完全丧失获得独立生存发展的机会。其次,该观念束缚了经济社会发展。最后,破产法没有破产免责与财产豁免制度,缺少人道关怀,无法保障破产者的基本生活,加剧社会不和谐与稳定。

第二部分是破产有罪观的淡化。袁老师首先考察了17世纪英国历史背景。其次指出由于不幸破产者的剧增,破产者不再统一被视作欺诈犯,不幸的破产商人也被归入其中。法律不再把破产者简单视为欺诈犯,授予诚实且不幸的破产者豁免财产与破产免责以缓解生存压力。1705年《破产法》正式规定了豁免财产,即破产者可自由支配自身与妻子及孩子必备衣物。袁老师根据这种现象概括出:思想意识是经济基础和实际社会生活的反映,破产有罪观的淡化是英国商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并强调破产有罪观的淡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第一,突显出英国民众的思想趋向理性化与合理化,有利于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第二,促成议会颁布破产免责与豁免制度,立法原则逐步转向债权人、债权人利益,使英国破产法具有现代意义;第三,实现了破产者与债权人合作,投资者可以回笼资金,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第四,激发了商人的进取心,扩大海外贸易,形成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最后袁老师回应到,18世纪初英国社会破产有罪观依然是主要基调,个人声誉仍是维系社会联系的主要纽带。

第三部分是近代破产无罪观的形成。袁老师为大家论述破产有罪观向破产无罪观转变的原因。其一,经济环境发生了改观。随着自由主义的兴起与工业革命的开展,市场自由开放度提高,商业交易范围扩大,加速经济社会转型。新兴的地方银行实施宽松的信贷政策,扩大放贷规模,使得金融危机迭生。其二,宗教观念的影响。18世纪中后期与19世纪初出现的福音主义(Evangelicalism)主张对破产者实行救助,强烈冲击了破产有罪观。其三,社会舆情的促动。人们的思想观念开始去除破产有罪观,形成了破产无罪观,个人破产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革。如1772年律师托马斯·哈利在书中指出“在一个商业国家,把在贸易中遭到不幸的破产者视为罪犯的观点是错误的,不要让勤劳与诚实的人被任性债权人的意志所摧垮。”在1817年特别调查委员会在对破产法的实施调查报告中,威廉·史蒂文斯谈到:“鉴于当前破产法把破产当成犯罪来对待,这会给公平的债务人带来巨大不便。”随后袁老师认为这一时期的破产法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首先,破产法肯定了破产者自愿破产的合法权利。其次,个人破产法引入了和解制度,避免正式的破产清算程序的发生,有利于债务人不被判为破产者,避免造成破产污点。再次,1831年《破产法庭法》规定了在伦敦建立专业的破产法庭司法机构。最后,破产失权制度的建立反映了破产有罪观的淡化。从法律上限制破产者的某些任职资格,约束破产者的行为,破产者可以在满足某种条件下复权。

在讲座的尾声,袁老师总结道:“18世纪中后期破产无罪观的形成是英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商人团体政治地位提高,维护政治利益诉求的结果。破产无罪观的形成有助于个人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破产对国民经济的损失;有利于英国信用社会的构建;促进英国经济社会的转型。”

讲座结束后,张殿清老师对袁老师所讲内容进行精准的点评和思索。第一,毓秀史学青年学者讲坛的建立,体现学院为教师积极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既是鼓励也是鞭策,对老师和同学们学术发展起到潜在的引领作用。第二,袁老师讲座选题新颖,耳目一新,亮点惊现。人类社会发展归根到底取决于财富的持续增长,取决于社会主体的劳动即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脑力劳动包括对投资的经营及运营,尤其是对于投资者、创新者来讲,给予安全的环境才是解决后顾之忧的根本所在。第三,破产法的确立应该落实到人的生存权、尊严权,这样人在投资时权利得到保护,投资信心大增。总之,袁老师的讲座不仅紧扣主题,还涉及资料的来源,尤其是原始材料的搜索以及史料学的运用,还加之研究逻辑和思路等都对同学们进行世界史的学习有着强烈的启发和获益。

之后,学院的师生进行了专业性的发问和思考,涉及破产法的使用范围、个人破产的内涵、债务的形成以及用途等问题,袁老师都一一解答与回复。

最后,副院长魏国栋总结道:第一,讲座拓宽了研究视野,选题瞄准学术前沿,且有着深厚的现实关怀。第二,讲座提及史料的搜集、解读与运用,对于学生史学功底的提升极为有益。

毓秀史学青年学者讲坛的持续举办,充分体现了学院有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活动,对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升师生科研创新能力有极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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